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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具女王」菲姐(甘玉惠)指控前男友丁洋機所有的冠彣公司,未經同意擅用其肖像行銷獲利,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冠彣確實應給付授權金,但就菲姐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每年授權金數額,依心證認合理對價為每年150萬元,判冠彣應給付600萬元。可上訴。
當舖機車
判決指出,雙方於2008年2月27日簽訂授權契約書,約定菲姐授權冠彣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可使用她的肖像並代言販售公司產品,配合推廣業務。冠彣應於授權期間內給付授權費用,第1、2年各1000萬元,第3至5年每年累進增加10%。
台南搬家公司
菲姐提告主張,冠彣於2014年至2017年間,擅自使用她的肖像,2017年3月3日還在網路商城利用她的肖像製作廣告販售產品,至少獲取4000萬元不當利益,對方應按每年250萬元計算不當得利,共求償1000萬元。
杯墊
冠彣委任律師辯稱,契約到期後沒有繼續使用菲姐肖像販售產品,且菲姐肖像是在授權期間所拍攝,因此冠彣擁有影像著作權,即便使用杯墊也未侵害菲姐肖像權。
便條紙
法官查出,冠彣在契約到期後未經菲姐同意,兩度於報紙刊登「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全版廣告並使用她的肖像,經菲姐提告,最高法院已判決冠彣判應給付150萬元確定。
熱泵依學說所謂「爭點效」規定,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當事人所主張重要爭點,本於辯論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特定原因,否則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誠信原則。
判決指出,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當舖機車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菲姐已證明冠彣因使用其肖像卻不用支付對價,故依心證認合理對價為每年150萬元,判冠彣應給付600萬元。
「鍋具女王」菲姐(甘玉惠)指控前男友丁洋機所有的冠彣公司,未經同意台南搬家公司擅用其肖像行銷獲利,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依心證認合理對價為每年150萬元,判冠彣應給付600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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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雙方於2008年2月27日簽訂授權契約書,約定菲姐授權冠彣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可使用她的肖像並代言販售公司產品,配合推廣業務。冠彣應於授權期間內給付授權費用,第1、2年各1000萬元,第3至5年每年累進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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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提告主張,冠彣於2014年至2017年間,擅自使用她的肖像,2017年3月3日還在網路商城利用她的肖像製作廣告販售產品,至少獲取4000萬元不當利益,對方應按每年250萬元計算不當得利,共求償1000萬元。
杯墊
冠彣委任律師辯稱,契約到期後沒有繼續使用菲姐肖像販售產品,且菲姐肖像是在授權期間所拍攝,因此冠彣擁有影像著作權,即便使用杯墊也未侵害菲姐肖像權。
便條紙
法官查出,冠彣在契約到期後未經菲姐同意,兩度於報紙刊登「菲姐義大利生活館」全版廣告並使用她的肖像,經菲姐提告,最高法院已判決冠彣判應給付150萬元確定。
熱泵依學說所謂「爭點效」規定,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當事人所主張重要爭點,本於辯論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特定原因,否則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誠信原則。
判決指出,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當舖機車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菲姐已證明冠彣因使用其肖像卻不用支付對價,故依心證認合理對價為每年150萬元,判冠彣應給付600萬元。
「鍋具女王」菲姐(甘玉惠)指控前男友丁洋機所有的冠彣公司,未經同意台南搬家公司擅用其肖像行銷獲利,求償1000萬元。台北地院依心證認合理對價為每年150萬元,判冠彣應給付600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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